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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项目属于强制招投标的工程;且北京建委等相关部门只接受依北京建委颁发的合同文本 过部分应由出席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 (中文)签署的合同进行备案。为满足此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在小股东方委派到合资公司 的管理人员知情的情况下,由B公司主要负责,合资公司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了招投 标程序,确定B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由合资公司和B公司签署了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 程总价款为人民币5.8亿元 争议焦点 1.合资公司预先确定B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之后又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虚假招标的 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其随后签订的中文合同是否有效? 2.签订英文合同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其签订的英文合同是否有效? 3.P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什么为依据?

招标拍卖 2021-06-21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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