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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这天,一名小学生被害于上学路上,今天是上课时间。这天晚上家里人未发现她回家,就开始四处寻找,打电话给其班主任,可是班主任说并不知道她今天下午有没有来学校上课,最后通过该学生的同学得知,他今天并下午未去学校,只有早上见她。最后通过家里人的四处寻找,于第二天的中午找到该名学生的尸体。我认为如果老师能尽早发现该名学生未到学校,尽快通知家长,也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又或者能尽早对该名学生进行救治,那么也不会导致学生的死亡。所以我个人观点认为学校及其班主任未尽到学生在校期间监护和保护,是一种疏于保护的行为。想请教律师,学校及其班主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又是怎样的责任?谢谢!

其他 2012-02-05 0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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