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自然人王某(以下简称甲)向某工程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购买一台挖掘机(以下简称A车),价款80万元。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还约定:首付款20万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余款60万元向某银行贷款(以下简称丙)。 2、甲与丙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甲与丙约定:借款60万元,借款利率若干,借款期限3年,每月偿还借款本息若干,用所购买的A车为丙的借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乙在“抵押贷款借款合同”中以甲的保证人的身份签章,保证条款表示“乙为甲的借款债务向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甲不偿还任何一期借款,乙立即无条件代为偿还该期借款本息,甲连续三期不偿还当期借款本息,丙有权宣布所有借款本息到期,并有权要求乙代为清偿全部应偿还的借款本息”。 3、乙与甲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按照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的要求,如果乙代甲向丙清偿全部欠付借款本息,甲应当将A车返还给乙,乙也有权从甲处取回A车,甲应在此后的1个月内偿还乙代为偿付的银行借款本息,甲逾期不偿还,乙有权变卖A车以偿债。 4、甲向乙支付了80万元购车款,其中,20万元为自有资金,60万元来源于丙提供的借款。乙向甲交付了A车。 5、甲受

其他 2021-07-14 17: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