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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支付全款,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至交房日,开发商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而且开发商要求先签收房协议、交各种费用后才发钥匙、交房,因为这两个原因,拒绝收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 已立案并开庭,一审于2009年3月31日第一次开庭,并于2009年6月22日第二次开庭,当庭均未达成调解意见。现在法官的判决结果为万分之二违约金付到第一次开庭日(即3月31日)。 我曾于2008年12月内收到过开发商的书面通知(入住通知),之后一直到2009年7月3日再次收到书面通知(入住催告书)。 我的问题是: 1.法院判决有没有道理,有没有再上告的必要; 2.我现在还没去收房,入住催告书上有些收费明显不合理,比如收房时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费及取暖费。我能否拒此拒绝收房。 谢谢!

其他 2009-07-08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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