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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1年8月入职的,签了四次合同,2011年10月份上班26天班(每天11小时)本来是做一天休息一天的,单位缺人,要我加班,没有给我按照1.5倍工资,2016年11月,我请了一个月病假,上海最低工资2190,只给我发了1453.23元病假工资,也没有给我80%工资,2018年4月,我上了11个班,还有4个班是请的年休假和事假,四月份工资一钱都没有给我发工资(直到2020年我被迫调岗降薪,打印工资清单我才发现),直到5月15日上九个班加上五一法定假日共上10个班,2020年5月,调岗降薪,以后经常少发加班费,我为了保住讨要回我2011年1.5倍加班费和2018年4月没有给我发的工资,想要在职劳动仲裁,并且想要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补偿金,该怎么办是好呢

其他 2021-07-02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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