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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前夫用武力胁迫于2010年6月9日协议离婚,他答应下来我们要补签一个副协议。但办完离婚后到现在,前夫一而再再而三以种种借口不签副协议。我们的婚姻始于1991年8月26日,1976年育有一女,现15岁。1999,夏天我们共同创办了一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几经增资变更,到离婚时注册资金1001万元,七中我名下的股份为30%,另外前夫还瞒着我在武汉投资。离婚时两套住房之一归我和女儿(172.8平米),一套归他(68.9平米),另外给了我们100万现金。离婚后一个多月,他就找了一个比他小22岁的老剩女同居至今。他今年63岁,我快57岁了。我找不到证据来说明他是否是先找到那女人才非要离婚还是离婚后才找到的。但经过我曾请的律师的一番调查取证和法律咨询,我知道我远远没分到本该属于我的财产。请问我该如何再主张我的财产?他如果和那女人登记结婚,我还能主张我的权利吗?前夫认为给我的钱我够用了,女儿的费用由他承担,所以不再给我财产,这种说法合理吗?

离婚 2012-02-06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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