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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来水厂厂长陈某因另有新欢欲杀妻,遂找到在厂里打工的李某谋划,李某开始答应帮忙并购买了作案凶器,但等到要动手时却因害怕而逃走。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找到陈某,称愿帮其杀妻,陈某大喜,付给其10万元酬劳,王某拿到钱后即趁机溜走了。陈某就等不见王某,遂自己动手,于某日投毒谋杀其妻。半年后,李某得知陈某妻子死亡的消息,遂打电话给陈某,说:“听说嫂子遭遇不幸,我很难过。我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向大哥借10万元钱。”陈某无奈,汇给其10万元。后东窗事发,三人都被抓获。陈某、李某、王某分别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试说明理由。

刑事辩护 2021-07-06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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