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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个健身房上班的工作人员,在七月的时候就提出要离职。结果公司管理人员对我说。离职可以,要等公司招到人,然后才让我走,我就问多久能招到人。他说不知道,但是我必须要招到人才能走。然后公司又专门针对我一个人出了一个业绩惩罚制度,如我未完成业绩就需扣我工资。业绩目标已经超出我能力范围之外了。然后用这种霸王条款让我待在公司,走也不让我走。而且还想让拿不到工资。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事情我需要怎么样才维护好我自身的权益问题

其他 2021-07-13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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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对实习生辞职可以走人期限有以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请问双方协商过吗,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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