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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了,媳妇是不是仍然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公婆目前还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媳妇应该怎样和其他兄妹承担赡养义务呢?

调解 2017-02-19 07:37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如果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 你好,你丈夫去世就相当于你们已经离婚,是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的。
  • 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第二十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
    同理,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继承法》第十二条就有这样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与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支付赡养费。当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会发展到拒绝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 你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当然,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在公婆去世的时候,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 道德义务视情况而论; 法律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因此,建议你发扬赡养美德、子女将来也能代去世的父亲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 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 你好,没有义务,但是赡养的有权利继承。 如有疑问,欢迎及时来电咨询。
  •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 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 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 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尽到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 没有法定义务,如果尽到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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