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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的女儿系多年的情人关系,后由乙的女儿出资,通过甲购买了3辆大货车,价值100余万元,3辆大车的所有人是乙。甲乙方无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交代由甲负责联系拉煤、找司机等活,甲也未提出要任何报酬。为方便做生意,甲在当地为乙租了一处单元楼,供乙居住、临时办公使用,甲还购买了办公家具和一台保险柜供乙使用,乙将大车购买手续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就存放在租房的桌子上,这件事甲也知道。2008年在开始跑煤做生意后,由于赶上奥运开始停运,甲将几辆大车停放在自己熟悉的一加油站并征求了乙的同意。后乙因大车停运也回了原籍,在临走之前将出租屋的钥匙交给了甲。在大车停运期间,甲赌博成瘾,输了大量现金,在不得已情况下,甲打起了大车的主意,甲现找到出租屋房东,向他要了出租屋钥匙,他这样对房东讲的,钥匙丢在屋里了,房东给了他钥匙,甲进屋拿到保险柜钥匙后将大车手续和乙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取走,在未向乙打招呼的情况下先后将三辆大车抵押给欠高利贷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此乙知道后以盗窃罪将甲告至公安机关,现法院以盗窃罪对甲判刑10年。请问:这样判有问题吗

刑事辩护 2012-03-14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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