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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我有个协议是这样写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过时间延期到2020年6月10B(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违约金200元/天;从5月15日至过户当天违约金300元/天),如在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过户,则乙方不再追究甲方逾期办理的费用及责任。2020年5月24日甲方交给乙方两把大门钥匙,甲方交房标准按原合同签字为准,如有差异,照价赔偿。过户时乙方一共支付给甲方购房首付款壹佰贰拾万元整(2020,年3月29日已付清),乙方做房屋商业贷款玖拾万元整,乙方留五万房款用于过户当天交接房屋时扣除甲方应付的所有费用,余款当天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无论甲方二人协商结果如何,均同意在2020年6月10日前配合中介、乙方完成房屋一抵解压、过户事宜。如甲方任意一人不配合完成解压过户事宜,则甲方二人均需承担所有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按照购房合同赔偿。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中介三方各一份。请问这个协议甲方违约是否成立?是否能作为正面是房贷的证明?(因为甲方抵赖是商业贷款,不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也就是房贷)

其他 2021-07-19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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