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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品房一套,含车位合同价60万,市值100万,购房时借款40万;另外男方在单位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合同价25万。请问专家如果离婚时商品房归女方,男方不承担购房时的借款,而男方在单位所购得的经济适用房归男方所有,法律上是否合理

离婚 2012-02-12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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