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2004年3月26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127平方,总价22.86万元。于6月10日交定金3万元。约定2005年11月30日前交付,双方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中约定的承担,即开发商逾期超过60日后,每天付给我已交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但开发商在办理合同公证时私自将合同签订日期改为2005年5月8日,而实际交房又到了2006年10月。当时由于开发商的各种推委和自己的无知,没有主张违约金,至今年2月份,我向法律人士咨询时说,已过了主张权利的时限。请问:我能否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期限应如何界定?谢谢。

其他 2008-04-24 16: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