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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进公司,在东莞属台资合资企业,公司300余人,只交了十几个人保险,由公司全额负担,未给我交,07年,公司在嘉兴办一新厂-台资独资企业,两家同为一董事长。07年,我等70余员工奉调来新厂,公司通告有愿上保险的报名,但需负担个人金额部分,却无人参保,08年,公司发一协议书,不参保人签名,为自愿放弃社保,都签了。请问公司对吗?我等现在能否让公司补足未交部分,若以此辞职能否获赔偿?咨询社保仲裁科,他们说以此理由辞职无赔偿,东莞厂与嘉兴厂为不同性质企业,故来嘉兴以前部分也没得赔。不知对否?

仲裁 2020-02-09 10:1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放弃行为无效,应当补缴。因已同意不上保险,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
  • 公司的做法违法。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即使他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告知义务,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是在他跳槽前必须注意的。  当然,如果公司存在以下情况,那么,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相关规定  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 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会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以后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
      对企业来说,碰到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晓之以理,说服员工依法参保。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职务自愿放弃的行为无效。
  • 公司的做法违法。
  • 公司的做法违法。
  • 你以此作为理由并不妥当,因为你们自交部分应该是交的。但企业也不能因此而不为职工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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