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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经营权证中的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于2007年去世了,村委给其撤了土地,我觉得不符合土地政策。 (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就是我的邻居,是不愿种地的老人,但不是“五保户”。2000年均分土地时,自愿加到我的名下,村委也没提出不同意见。我也没白种邻居老人的土地,每年给其相应的生活费) 村委给撤地后,我到镇找,镇说:“你的土地经营权证中的这位邻居与你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他死了,就要撤地。这是2003年中央文件规定的,这个文件只有市里有。中央文件规定把地全部分净,一点也不留。而市里要求留5%的机动地。” 村委给我撤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09-07-09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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