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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个店面,是先约定两人工资每月6000元,期间只有2018年发过工资,后期我都是以收定金和余款方式来支付店面日常开支,结余算我的工资,然后合伙人说今年市场行情不好说从四月份开始每人拿4000元工资,在此之前我就提出终止合作,现在因为终止合作没有谈好分利的事情,不给我结算工资,大约56000元(2020年一部分,2021年1-6月),而且他说了,没谈好之前不会给我工资的,账面上现在是亏损,但是仓库有货和外面有应收款,店面流水一直在他那里,您帮我分析分析一下,谢谢您[握手][握手][握手]

合伙企业 2022-12-06 12: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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