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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局的一项行政行为,现已生效。此行政行为开始日期是2009年1月,现在才撤销,请问:2009年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效吗?

行政诉讼 2012-09-08 19: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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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撤销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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