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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律师和昆明李**律师对该案的分析,也感谢众多网友对咨询问题的关注,希望各地律师继续参与分析该案咨询的问题。 本案争议核心“乙是否被丙所撞的事实”真伪不明,这就需要法院运用证据规则确立对本案裁判原则和标准。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原告主张对“乙是否被被告即丙所撞的事实”已穷尽举证能力,法院应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公平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的理由依法成立吗? 本案法院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即被告不能证明乙是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就应当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正确吗?

调解 2012-07-25 0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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