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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4月1日起进入一个事业单位上班的,合同是从2004年2月份开始签定的,又续定过一次合同,至2014年6月1日期满。2011年7月30日,该单位以根据政府精神,决定与包括我在内的5人解除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等一直未解决,我多次要求解决,并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单位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不解决。现在我已通过仲裁,在调解阶段,该区人事局副局长说本着大事化小原则,原单位同意从我进场开始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我5000元了事,我坚决不同意。请问,我主张的补缴养老保险;让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生孩子期间扣缴的工资;说是买保险但至今未买保险,而原单位却扣缴个人应交2400余元,这些权益正确吗?符合劳动法第47条和第87条规定吗?请详细告知,谢谢!

其他 2012-02-13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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