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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方式改变需提前解除合同,因合同中标明“未执行部分按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给付补偿金和社保金”。请问企业是否应按其月工资乘以剩余合同期限得出的金额给予补偿,还是按其本企业工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补偿?谢谢!

其他 2009-07-10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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