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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朝阳区有一处房产, 2011年5月7日租给此租户.租期一年,是我们自己签订的合同,合同是我从网上找的模版.出租方式是押一付三形式.并有双方签字. 2012年2月4月,租户打电话给我,说不租了.因未到租期.租户还要求我退其一个月的押金.我拒绝了对方违约并提出的条件.在我们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中第3条中第6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及第5点:逾期未交纳租金累计达15天.的约定. 现租房在2012年2月12日态度嚣张,说如果不退其租金,他换我家门锁.并不离开我出租房内. 请问,我能不能起诉他.我只有他的电话和身份证号及身份证上的住址.我怎么起诉他? 谢谢!

争议解决 2019-12-04 04:08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直接去法院起诉
  •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提前退租是否要退还预付房租和押金,要分情况处理:  1、如房子存在居住危险导致对方退房,不管是否签订租房合同,对方随时有权退房,在收够对方实际租住期间的房租后退还对方其余预交房租和押金。  2、如没有居住危险:有租房合同,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办理;如租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没有租房合同,其退房已经违约,如给你造成损失,可以扣除合理损失和实际租住期间的房租后,余款须退还对方。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可以直接起诉。
  • 法院起诉 。
  • 你好,对方违约,可以起诉。
  • 建议委托律师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如需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 你好,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对方违约。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房租,如法庭上其退租,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如果其一直占用,也可以起诉要求腾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知道上述信息就可以起诉了。
  • 直接去法院起诉
  • 您好!完全可以起诉,对方已经违约了,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腾房,具体可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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