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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村**村民: 王**是1965年,上山下乡青年,落户在**镇河北大队,**村**队,在农村安家,结婚,育有4个儿女。 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村里以家庭为单位给我家6口人分到了土地有:水田地,旱田地,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国家对下乡青年的政策是单青年不给安排工作,享受农民待遇。1987年王船口村,第七生产队给王**发放了农民股金证。 1996年土地第二轮承包,施行延包,村里以农转非户口为由,收回我家大部分土地,只给留下3分地,严重侵害了我们家土地承包权益。 我家部分人员农转非是国家对下乡青年政策允许给子女办理农转非的,应继续享有农民同等待遇,分同样的土地,以种地为生活。 请有关部门把我们家承包的土地还给我,这是我们家每个人的生活保障。 王船口村第七生产队给每个农民分:水田15亩,旱田0.95亩。我家6口人应该分到:水田9亩,旱田5.7亩,菜地0.42亩,饲料地和自留地3.2亩,自己开垦水田地:1.8亩

农林牧渔 2012-02-14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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