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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对本协议任何一条款的违反均视为违约(不可抗力除外),违约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至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算),并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三个月内拒不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若服务质量未达到要求,根据其具体情况,甲方有权在后付款项中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买方在付款前将按照附件四:《维保交付质量考评办法》对服务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按照维保服务质量考评每分值对应合同总金额的0.1%进行扣款(即:每扣1分对应合同总金额扣款0.1%)。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可视为没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甲方可按照10.3条款规定解除合同。 9.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如造成通信事故、重大阻断,或在处理故障过程中由人为原因造成事故扩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主要包括通信费用损失,可比照前三个月的相应时间段通信费用的平均值计算。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9.4 乙方在履行维保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照附件一约的服务价格的一至三倍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设上限。 9.5 甲方无正当理由如果逾期付款,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X当次应付款项,此项违约金金额以逾期支付部分款项总值的10%为限额。 9.6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此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等。 9.7 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 9.8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本合同损失均指直接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买方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责任和合同设备本身的更换、修复的费用除外)。本合同9.4、9.6及附件三第六条第(一)项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其他 2021-08-12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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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困难,通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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