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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已过试用期,领导认为我不能胜任岗位,提前一个月口头说接触劳动合同,请问有赔付吗

其他 2021-08-13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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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 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即便提前一个月解除也是违法的,若单位执意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 如果所说属实,解除理由该不合法,可向单位主张赔偿。
  • 可以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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