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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有一套单位分的产权房(44.74M2)和我爱人分的使用权房(52.3M2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为69.72M2),两套面积合计114M2,现要将产权房上市,需要我单位开上市证明,单位认为要做超标处理,按我爱人级别为副局级,按规定标准为105M2,按控制面积为120M2,按照国管2000(36号文),我认为单位按公式计算的超标款太多,原因是使用权房由于当时未买,冲款时按0计算,我认为不合理,请问:1,我们这种情况能否算超标? 2,如果算,又应按那种规定计算。谢谢!

其他 2009-07-11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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