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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作制,现在我每周工作时间超出40个小时,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不同意。我向法院起诉,法院没有认同我的观点,而是采用公司提出的不定时工作制,我非常不明白法院不是按照合同签订的标准工作制来判决。烦请各位律师指点 谢谢!

仲裁 2009-07-11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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