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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某岗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也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单位要求员工每天打卡考勤,8:30~17:30(中间休息一小时),做五休二。这个情况,如果持续一个月以上的话,可不可以认为公司与员工达成口头变更,将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变更成了标准工时制???

劳动纠纷 2018-10-13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普通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是一样的,没有差别。
    2、区别在于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在选择工时制度时选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况是选择标准工时制)。
    3、但是有一点需要说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需要经劳动主管部门的审批,否则是无效和非法的。
  •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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