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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1982至1987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县内一家建筑公司特邀请我去解决工地所需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多起运输队抢占货源还造成材料短缺少拉多报的问题,我答应了他们的邀请,3年来利用业余时间多次召集托,运双方协商并把问题圆满解决,施工方才得以圆满完成工程.为此,该建筑公司在1984年年底为表示感谢分两次给我送来现金1000元和2000元.1989年11月县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12月逮捕.1990年元月县检察院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后被释放.我的行为对照全国人大关于新刑法第93条第2款解释规定我应该不具备受贿主体,没有构成犯罪,当时也没有这样详细的法律解释全凭办案人员的想当然而定了罪,可怜我一个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仅靠自食其力的农村基层干部却无缘无故的背着有罪的罪名达20年之久,个中的委屈无人知晓啊!看到今天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公平公正我由衷的高兴,因此,我特意请教,在未经法院判决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解释规定是否适应于之前已经检察机关作出免于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适应我该怎么办?敬请各位解答,本人深表感谢!

刑事辩护 2009-07-10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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