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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发生一起工伤合并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协商解决,用人单位经法院调解也以达成协议,2018年拟定了民事调解书,最后一句话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32000元,双方再无其它纠葛,工伤保险基金所认为这句话沒有明确表明到底支付了哪些费用,为理由,要扣除32000,请问这份协议还能更改吗,

诉讼 2021-08-18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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