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从2006年到2009年我从公司进购了一些药品,用的是公司的一套资质,法人委托书不是我的名字,这些药品卖给了两家医院合计金额为27万,后被药监局查处,后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经案大队,大队没收了我的非发所得14000元,并交了一万元取保候审费,案件可能要移交检察院,因为我有工作。我现在想咨询一下象我这种情况刑事责任是什么?经济怎么处罚。我想保住工作该怎么办?急。。。。。

案件执行 2009-07-12 08: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系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判缓刑,单位同意是可以保住工作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盐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