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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本人怀孕二个月,就职的这家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已经累计拖欠工资四个月,经营情况差,每个月只支付生产电费和生产工人工资,就是把行政人员的工资一直拖欠不还,只维持正常生产运转!不得已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经同意后,离开公司!但过后法人代表也没有主动还工资的意思,每次追讨都答应要还,但都没有实际行动,经过再三追讨(告知再不还要去劳动局),随后只还了不满一个月的工资额!以后再打电话追讨,就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了,没有再还剩余工资的意思!同时,命令公司财务人员,说这人已经不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停止交社保,可合同期是到2012年2月截止(签一年的合同到期时间),财务人员就电话告知,要求配合把《就业失业证》送去公司方便解除合同,本人回应:工资结算清就立即配合办理解除合同!请问:合同期是到2012年2月截止,如果2012年2月因为工资未结清,本人不去解除合同,是否公司可以单方面去登报纸而停交社保?那本人工资如何追讨回?请问这两个问题有无相关的可解决方法?怀孕期间无经劳动者同意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吗?社保生育险的生育费用也报销不了吗?

其他 2012-02-16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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