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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感情不和,我们彼此都想离婚,但涉及财产分割,民政局不能直接离。我们主要涉及房子分割,情况如下:2004年4月我自己交的首付款8万元,缴费单据是我的名字,2004年12月我与妻子登记结婚并从建行贷款还房子剩下的余额5万,贷款也是我的名字,(当时房价总额是13万),后来2007年我父母借亲戚的钱提前把贷银行的款全额还上了,(当时由于没有给亲戚写借条,这些钱是不是算作我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并且紧接着办出房产证,房产证上面也是我的名字,现在的房子估价大约是35-40万,问一下如果离婚孩子归我抚养,1.这样房子判给谁?2.如果判给我我需要给她多少钱作为差价?3.她每月要拿多少抚养费给孩子?

诉讼 2012-02-15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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