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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在绍兴开车将一河南人(来绍兴临时出差)撞致三级伤残,大部护理。治愈后回河南老家护理。请问《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个“当地”是指发生事故地(绍兴)还是受害人实际护理地(河南)?

诉讼 2012-02-14 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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