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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试用期员工,对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我把详细情况说明一下。面试时,争对她提出的条件1.试用期工资≥4000;2.试用期两个月;我公司同意并于2011年11月17日试用员工开始上班。在试用期间,发现此员工的专业水平达不到公司要求,不能胜任设计工程师的职位。因此我公司在使用期未满,提前一个星期口头通知其不能录用。在试用期内,我公司的计划是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此员工的仲裁请求如下:1.补交试用期内社保;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60元;3.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一个月工资;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30元。 我公司在告知她不能录用后,基于年底原因,多支付了她半个月工资。 请问:在正常情况下,我公司需要赔偿哪些?她的要求哪些是合情的要求

仲裁 2012-02-15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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