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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朋友公司车辆与一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面包一乘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我朋友公司车辆承担40%责任,对方车辆承担60%。我朋友公司车辆投了交强险(限额12万无)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3万),对方车辆只投了交强险。死亡乘客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合计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我朋友公司承担8万元,对方承担12万元,双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未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我朋友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全部赔偿款。后我朋友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答应在交强责任限额内赔付8万元,所以双方发生纠纷后我朋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险限额赔偿3万元。但是法院未支持我朋友公司的诉求,认为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朋友公司只应承担40%的责任,另外60%的责任应由面包车司机承担,保险公司应当只承担8万元,面包车应承担的12万元不是我朋友公司承担的责任。请问,法院这样判对不对。

其他 2012-02-15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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