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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2007年1月22日《那年我母亲61岁》被同村5人殴打,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县级医院治疗一星期后未愈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经派出所第一次处理,按拽到处理的罚款200元。我方不服,经县政府复议后,让派处所重新处理,派出所第二次处理罚款300元。我方仍不服,在县级法院起诉派出所,可不可以要求派出所对我母亲给予精神赔偿.因这个案子经派出所处理历时两年时间,因派出所的不当处理给我母亲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总说自己有冤无处申.健康状况非常不好.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赔偿多少?

行政诉讼 2009-07-11 2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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