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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年3月1日通过朋友到了一个装饰公司上班,职务是工程部经理,当时约定的基本工资是2500,100元生活补助,还有所负责工地的合同额千分之五的提成,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保险。一直就这么干着,2012年春节前夕,说好年后2月2日(正月初十上班),但2012年1月30日(正月初八)下午,我接到公司负责人的短信(公司负责人是公司法人的弟弟)说,公司开会决定免除我工程部经理职务,让我2月2日以后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工资暂时不给我,需要等一个月后给我结清,提成就不给我了,具体为什么不给我,让我去公司给我列列,因为提成数目较大,约四五千块钱,我去公司的时候没有答应。现在我该主张自己什么权利,我从网上看到的应该是1、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应该主张双倍工资,2、公司违反劳动法,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需要补偿我一个月工资,3、缴纳社会保险。我的观点对吗?如果不对,应该主张什么权利,到哪个政府部门去主张权利?

其他 2012-02-18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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