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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6年前抬给一人钱(利息2.5%),由于那家没钱还,把自己家的房子买给了我,我们已签有买卖合同,并把他家的房产证给了我,我又把房子租给了他,可是一个月前那个房子着火了。于是我就想把户过了,可是一过户才发现,房产证的人名不是他的,是他买别人家的房子的人名,他当时也没过户,但是他有在房产所的交易收据,就是房产本没换。由于现在这个房子所在地要开发,他又不想买给我这个房子,想用本钱加借款利息还给我钱,但我没同意,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开始受理此案,但当开诞时又说证据不足不受理。就问,这种情况我的行为合法不?我所错的钱是否属于高利贷?如果占地的话,我有权分得占地款吗?

争议解决 2008-04-22 0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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