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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在南京注册,1995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大股东在98年将股权变更给其妻,04年其妻又将大部分股权变更给原大股东,(但这时原大股东己是香港身份)在变更时他们对工商局隐瞒了香港人的身份,公司仍为内资公司.2009年大股东因欠债将部分股权债转股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现为公司大股东/法人代表.现在公司股权升值了,原大股东想把原来债转股的股权原价加利息拿回去,就让其妻在工商局提起2004年股权转让无效的争议,要求撤消当时的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理由是其夫当时已是香港人士不能受让内资股权.从而达到否定2009年的股权转让的目的.请问;工商局是否能在2012年否定8年前的股权的登记无效,如果可以,这8年中产生的经济活动的后果由谁负责,将会影响到众多关联公司的利益,现大股东亦是善意第三人,无端被骗,合法权益又怎么能受到保障.请各位法律高手为我指点迷津.

行政复议 2012-02-21 0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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