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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公司答应在签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时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可是公司在2012年2月16日才通知要求前去签此协议,此时本人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并且开始驻外工作,原公司要求必须于下周本人亲自前去签字,否则不给补偿金。可是本人驻外工作没有时间回去签字,想问一下公司的协议晚到了一个多月这样是否合理,这种情况本人能否委托他人代签,如果可以代签应该都需要怎么样的流程和手续?

其他 2012-02-19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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