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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合伙开设了一家工程设备销售公司。(工商注册上体现为股东)但因为资质的原因,我们共同承包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做为经营主体。由另外一个股东签订承包协议,未体现我的名字。现在因为分红的原因,我把部分货款(用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扣留在手中,请问,这算是职务侵占罪吗? 另:原公司正常经营,只是业务比较少,同时我的医保社保还在原公司缴纳。是否可以说明,我不属于分公司的职员?

刑事辩护 2012-03-04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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