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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家于4月10日在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程望族小区预定的位于11栋3-602室的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定金10000元。我家于8月到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签购房合同,发现购房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并要求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合同做出相关修改,以期达到双方同意,再签订购房合同。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合同不可能修改,也不会修改。我认为开发商这样的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我拒绝签这份购房合同。2021年9月5日,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了一份催款通知书给我,限我三天内签购房合同并交房款,否则认定我违约,并且萍乡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将我定的房子转售他人,并有权从我所交的定金中追罚违约金。

房屋买卖 2021-09-15 12: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在交定金时如果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您可以要求开放商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果期限届满开发商仍未和您签订合同,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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