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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特殊工种人员罢工,(铲车、电动车、及高空作业)来了大批棉花无人装卸,原料和产品无法进出,影响到正常生产,领导就令其他人顶替上岗,这种做法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殊工种人员需持证上岗,属于违障指挥,冒险作业.而且在这种情况非正常生产条件情况下的多工种交叉作业,既不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加强指挥监督,并且连续2次这种作业.第二次罢工时,已无人再愿冒险顶替,任务重压下,我已近退休之人也顶替上了,终因劳动强度大,体力不支,又无任何防范措施之下从2米多高的大卡车上坠落摔成重伤。(多发性肋骨骨折,手腕骨折,肺部大出血,经大手术才保住了生命.)一年多了,还不作事故分析.虽有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劳动合同法88条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负责人仍说无依据无法操作,我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09-07-13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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