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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家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外方80%股份,中方20%股份。因为亏损达700万元,而且欠外方(借款)900万元,所以公司决定将全部股份以1500万元转让给了A公司,同时A公司购买了外方900万元的债权,成为新公司的债权人。由于股份转让和债权转让在一个合同中,税务局认为900万元的债权转让是股权转让的收益,需要交所得税,依据是【国税函(2009)698号】,我们认为不应该交,因为我们实际上没有多得一分钱的收益。请指教。谢谢!

外商投资 2012-02-22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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