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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属宿舍楼建成于1985年,是一栋五层楼建筑,有30套房及30个配套的砖瓦杂物间,杂物间紧邻楼房而建,楼房基本上被杂物间围成半圈,因此杂物间成为与厂区的分界线,1993年家属楼实施了房改,住户均取得了国家发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我们的房产证里面还标注,与兴宁供电局的共有面积为22360平方米。2008年,由于厂区里的兴宁供电局下属工厂变压器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迫拍卖资产及土地。拍卖土地后的10多年间,作为加坡岭22360平方米共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家属区却毫不知情此次拍卖已极大地损害了我们住户的权益。前几天,当我们从梅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查看(2008)梅中法执字第78-4民事裁定书时才发现,2008年兴宁供电局负连带责任以物抵债的其中之一是以兴宁供电局整个加坡岭22360平方米的土地抵债,而这就是原来的整个厂区和家属区的总面积。这就是说,不但我们使用了30多年的杂物间土地已被拍卖,连我们拥有房产证的这幢楼的土地也已被拍卖。前几天,开发商强行拆除了我们使用了30多年的杂物间,理由是杂物间土地已拍卖给开发商。请问,这是不是违反物权法的行为?我们能否要求开发商归还杂物间?

土地纠纷 2021-09-18 2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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