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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2.2.1日在公司入职,一直在同一岗位工作。公司为了便于工资发放,把我们的合同时间都改为15日,我的最后一次签署合同结束日期是2.16日。在2月8日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我的职位被取消,我的工作被其他公司的同职位同时接替,公司不再与我续约。我当时表示:我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可以申请转岗。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没有职位空缺,给我的赔付是:1年1个月工资。请问:1、公司这样的做法违法吗?2、公司给我的赔付方案合理吗?

其他 2012-02-25 22: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2句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是包括连续工作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的含义应理解: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符合条件如连续工作十年;②、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拒绝;③、劳动者需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不签合同,或是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如单位拒绝是违法的。所以关键本人认为是否劳动者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出。 如是确认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解除,自然是违法解除,应给予的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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