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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个朋友在东莞长安镇下面一个村办医院工作,至今已工作9年多,医院一直没有为他们交纳养老金等社会保险金,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医院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他们交纳了医疗保险,但没有交纳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等。他们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也没有向单位提出要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个月,村委会将这间医院转给了几个福建人,为了防止今后被新来的老板辞退,而原来应享有的权利无处追讨,医院的30几个员工一起向原来的老板也就是村委员提出要求为他们补交养老金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对他们给予补偿。但院方及当地的社保部门认为之前他们没有提出过要单位为他们交纳这些社会保险金,所以就可以不用补偿或交纳社会保险,而且如果辞退他们也只能计算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执行的时间计算赔偿,也就是每人补二个月的工资,大家认为不合理,但又不知该如何交涉。 想请问:   一、以前年度单位应交而未交的社会保险金,这些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交或补偿?   二、他们计算的赔偿以新的合同法开始时间计算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前的工龄是不是可以不予计算?   三、现在与调解者(当地的劳动部门)及村委会没有达成一致,应该向何处请求支援?  

调解 2009-07-14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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