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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本人广西来宾的。09年在公司经工伤鉴定六级。当时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付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1年12月份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经和用人单位交涉用人单位也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是按2009年的工伤标准赔偿,每项14个月当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按广西新的工作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赔偿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14个月。请问用人单位应该是以09年那时的赔偿标准支付还是由2011年辞职赔偿标准支付

其他 2012-03-02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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