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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请求加班工资仲裁的仲裁书是2009年7月11日送达,仲裁说仲裁时效已过,驳回申请,我没起诉。 第二次申请仲裁是2009年9月14日,要求最低工资,2012年2月20日一审结案。法官说第一份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单位发10元一天的加班工资也合法,最低的工资是月收入减去10元钱, 这种算法合理吗 请问可否撤消第一份仲裁书,盼回复

其他 2012-02-24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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