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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1994年我与刘某在太原打工认识1995年开始一起生活,1996年生了我们的儿子,当时委托本村村干部办理登记证他给办了个假的,刘某再婚后我才知道是假的,我们一起生活了14年,因我搞养殖赔了钱,欠了10几万的债,2008年刘某离开了我,回到河南又嫁了人,今年偷偷的把户口迁走和别人登了记,请问律师,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吗?我们的债务刘某有责任偿还吗?孩子的抚养费刘某有没有义务出?谢谢律师,期待回答

离婚 2012-02-23 23: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994年2月1 日之后为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她不构成重婚,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她有义务偿还,对于你们的孩子,她当然有义务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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